英格丽丝与儿子汤姆


盖德戴尔与女儿林恩的合影




英國一名母親于2008年12月在患有絕症的女兒的要求下,通過注射嗎啡結束了女兒的生命。英國一家高級法院法官駁回了檢察官對該母親謀殺未遂的指控,判定“無私而盡責的”母親無罪。此次判決與幾天前的母親給腦殘兒子注射藥劑致死的案例完全相反,在當時的案件中,那名母親被判入獄9年。
  法庭結果宣判後,再次引發公眾對安樂死合法性的爭議。 
  
注射嗎啡助患病女兒自殺
  這位名叫凱•蓋德戴爾的母親,曾當過護士,今年55歲,她的女兒林恩死前患有17年的慢性疲勞綜合征。她承認給女兒注射了420毫克的嗎啡,協助女兒自殺。
  25日,法庭陪審團全體一致裁定蓋德戴爾謀殺未遂的罪名不成立。審理該案的法官紮斯裏斯•賓稱,對這一感人案件的裁決符合公眾利益。這項無罪裁決在英國屬於首次,在英國社會和法律界具有里程碑意義。
  在法庭上,法官認為陪審團裁定蓋德戴爾無罪的決定是“符合常理、莊重而有人性的”,並對陪審團表示感謝。此案將來會被用作試探公眾意見的一個樣本,很多與此案有相似情況的家庭也在觀望。
  另一方面,檢方仍堅持追究下去,理由是法律不允許安樂死。
  25日,蓋德戴爾第一次公開吐露自己當時內心的掙扎。她說,在出於母親本能去拯救女兒生命和尊重女兒意願幫她以死結束病痛之間的掙扎,就好比把心臟撕成兩半一樣痛苦。林恩的父親、蓋德戴爾的前夫理查表示,女兒曾告訴過他,想結束自己“悲慘的人生”。
  當陪審團一致裁定蓋德戴爾謀殺未遂罪名不成立時,法庭的旁聽席爆發出掌聲。最後法官宣佈釋放蓋德戴爾,並有條件撤銷對她一年的指控。
  


注射海洛因致腦殘兒子死
  近日,同樣是在英國,一名57歲的母親給自己患有腦疾病的兒子注射過量的海洛因導致兒子死亡。1月21日,法庭宣佈,該母親謀殺罪名成立,被判9年徒刑。
  1月14日,這名母親弗蘭西斯•英格麗絲在庭審中說:“我做這些都是出於愛。”她表示,22歲的兒子湯姆在2007年6月一次車禍中腦部嚴重受傷後,像是“活在地獄”一樣。除了給兒子注射致命劑量的藥物,她別無選擇。
  兒子車禍2個月後,英格麗絲給兒子注射了過量的藥物,造成兒子心臟短暫停止,之後她被逮捕。2008年,她在兒子蘇醒後又給他注射了海洛因,致使兒子死亡。
  在法庭上,英格麗絲否認自己謀殺和謀殺未遂。她說:“我感覺我兒子在出了救護車後已經失去了生命。我覺得我在幫助他獲得解脫。”
  英格麗絲表示,她曾祈求醫院治療兒子的病,但治療之後發現兒子不但沒有好轉,樣子還變得很可怕,嘴上起滿了大泡。
  英格麗絲表示,兒子生前仍然有意識,但是不能自己用語言表達出來。據英格麗絲講述,事發當天,她來到兒子所在的醫院,看到孩子靜靜地躺在床上。她告訴兒子她很愛他,“我給他注射,並告訴他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案例判罰不同有四點原因
 英國這兩個相似案例截然不同的審判結果引發公眾爭議。為什麼兩種相似事件有不同的結局?記者採訪了醫學倫理專家、廣東社會學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董玉整。他認為,導致兩事件的結果不同有以下四點原因:
  第一,從現有材料來看,兩個事件之間存在區別。母親蓋德戴爾給女兒實施安樂死,是應女兒的要求,是在幫助女兒自殺,即協助自殺,而協助自殺在英國是合法的。母親英格麗絲給兒子注射致命劑量的藥物致其死亡,但因為兒子不能用言語表達自己的意願,母親的行為是否代表了兒子的意願不能肯定。
  第二,案件時間有差別。母親蓋德戴爾給女兒林恩實施安樂死,是在允許協助自殺的法令通過之後,而英格麗絲卻是在法令通過之前給兒子注射過量海洛因致死。
  第三,相關法律可能缺乏細則。既然允許他人(親屬)幫助患者協助自殺,協助是什麼意思?如果法律界定含糊,執行起來就會給主觀因素提供很多的空間。
  第四,不同人的看法不一樣。即使是同一個案例,不同的法官和陪審團就會有不同的結論。
  董玉整認為,這兩起案例也說明安樂死的問題確實十分複雜,要真正執行起來,社會的基礎、法律的基礎、文化的基礎以及人性的基礎都還較脆弱,不然就不會出現這麼大的反差。
  他還表示,這個案例再次引導我們深入思考:我們對自己對親人對他人的生命,究竟怎樣做才叫做尊重?我們對自己對親人對他人的生命,究竟擁有什麼樣的建議權、協助權、決定權?對自己對親人對他人痛苦不堪的存在,究竟是幫助他延長時間更有意義還是協助或決定結束其生命更有價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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